• 查看次数:219
  • 发布时间:2022年03月05日

杨××等诉刘××利用领导关系进行同性间的性猥亵侵犯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案

【案情】

  原告:杨××。

  原告:赵××。

  原告:吴××。

  被告:刘××。

  原、被告原均系同一公司同事。但三原告系一般职员,被告系公司顾问。

  1999年大年初二,被告刘××以拜年为由,邀请原告吴××到其家中吃饭。吃完饭后,被告借

  下棋为名,邀吴××到其办公室下棋,并留吴××留宿。当晚十时左右,被告带吴××到办公室里的卧室休息,吴××提出与被告各睡一张床,被告却以被子不够为由,要求两人同睡一张床,吴××未反对,于是两人同睡一张床。被告趁此抱住吴××要与其亲吻,并抚摸吴××身体,致使吴××感到受污辱,只能将其推开,但被告仍用一只手抱住吴××要求一起睡。吴××因考虑工作是由被告介绍,被告又手握人事管理权,便未反对,但要求被告不再摸他和亲他,被告答应后自己睡了。直到次日早晨,吴××便回去了。

  2001年2月13日下午六时左右,被告刘××打原告杨××呼机,以下棋为由,邀请杨××到其办公室。杨××赶到其办公室后,被告便将杨××抱住,一边亲其嘴,一边摸其身体。杨××感到厌恶,便挣脱不让被告继续其行为。被告便叫杨××来下棋,直到晚上九时,被告又提出要杨××陪他过夜,杨××以要上夜班为由,离开了被告办公室。

  2001年2月22日晚八时许,原告赵××准备向被告刘××请假回家,便在办公室呼被告。被告赶回到办公室后,刚好有人与被告谈些事情。被告与来人谈完事情后,便叫赵××一起下棋。到晚上十一点,被告以天晚路远为由,留赵××留宿。赵××答应后,被告便带赵××到办公室旁边的房子里休息。进房后,被告忽然将赵××抱住,并用手抚摸其下身。赵××因考虑工作,未敢对被告发怒及作太大的反抗,只是通过身体挪动或拨开被告的手作为反抗。直至次日清晨,赵××才回工厂。

  原告赵××经历此事后,于2001年3月1日将此事说给了同事张××。张××便在单位内询问其他人有无此类遭遇,于是问出了原告吴××及杨××。当日,原告赵××、吴××、杨××三人与张××都正式向所在公司辞职,并委托张××出面与被告刘××交涉道歉及赔偿事宜。诉讼中,张××也出庭作证,称其在2001年3月6日受三位原告之托,与被告刘××协商此事的解决办法,并告知被告如协商不成,三位原告将向法院提起诉讼;被告在协商中也承认有摸和亲三位原告的行为,但认为只是长辈对晚辈疼爱的一种方式,并认为原告是想借此勒索,不愿就此事进行调解。

  原告杨××、赵××、吴××认为被告刘××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,遂起诉至A市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人身权利的行为,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,赔偿原告精神痛苦费各1元。

  被告刘×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,也未作书面答辩。

  

【审判】

  A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有否实施对三原告抚摸、亲吻的行为,是本案的关键焦点。原告所提的证据,均不是在场目击证人的直接证明,且未经被告当庭质证认可。但证人张××的当庭证词明确指认受三原告之托,于2001年3月6日与被告协商时被告对其当面承认有摸、亲原告等人的行为,但认为只是长辈对晚辈疼爱的一种方式。此证人证言与三原告的陈述是相吻合的,且被告未到庭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,故被告对三原告实施的抚摸、亲吻的行为是确实存在的,损害了三原告的人格尊严,已构成对原告人身权利的侵害,也给三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,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。依照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 一百零一条、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七)项、第(十)项,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 一百三十条的规定,该院于2001年12月20日判决如下:

  一、限被告刘××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××、吴××、杨××公开赔礼道歉(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):

  二、限被告刘×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××、吴××、杨××精神损失费各1元。

  一审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未上诉。

  

【评析】

  本案是因同性性猥亵引起的特殊的侵犯人身权的案件,在海南省属首例,曾引起广泛关注。

  所谓性猥亵,是指行为人为获得性刺激,采用性交以外有伤风化的动作,包括搂抱、接吻、抠摸等。性猥亵一般是男性对女性或对儿童实施的行为。而本案被告刘××是年近七十的老汉,其利用同事、领导关系,将同为男性的三原告叫来聊天、吃饭、下棋,之后通过搂抱、接吻、抚摸下身等动作猥亵原告,这种同性间的性猥亵甚为少见。这种性猥亵,对三原告是一种伤害,使三原告感到身体受到玷污,人格尊严受到侮辱,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、健康权,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一定的损害。原告以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理由诉到法院,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,根据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 一条的规定,因性猥亵侵犯公民人身权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法院应予以受理。根据该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法院“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”的规定,原告主张被告象征性地赔偿精神损失费各1元,受诉法院据此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失费各1元,是符合该规定的。

  这一案件警示人们,由于一些人性变态或性价值取向不同,性猥亵这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,不仅指男人对女人和儿童的性猥亵,还有男人对男人的性猥亵,甚至可能有女人对男人或女人对女人的性猥亵。应通过我国民法或 刑法的完善,进一步保护人们免受性猥亵的侵犯。

吕A等人正当防卫被宣告无罪案

 
咨询热线
1803955222
微信扫一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