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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2年11月28日

村民自建房施工人员意外坠亡,谁担责?

张某夫妇将自家三层楼房

“一口价”承包给李某建设

便不再过问施工事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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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到三层阁楼搭建模板

工人王某不慎从三楼坠落身亡

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

王某家属将李某和张某夫妇诉至法院

依法厘清过错责任定赔偿

法院经审理认为

本案系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

发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

李某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

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

仍然承揽工程

并雇佣王某进行高空施工作业

且未提供安全网、安全带等

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

存在重大过错

其过错与王某死亡后果之间

具有重大关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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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某夫妇将案涉工程承包给

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李某

违反国务院

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》

第二十三条“承担村庄、集镇规划区内

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

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

或者资质审查证明”之规定

施工过程中亦未尽到

必要安全保障设施条件的

安全检查和监督提醒义务

致使李某在不具备

必要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

雇佣工人进行施工

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

王某系有着

多年工作经历的建筑从业者

在自身未系安全绳

没有安全网等情况下

仍从事高空作业

有明显过失

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

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其

与王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

法院酌定

李某承担75%过错责任

张某夫妇共同承担5%过错责任

王某自行承担20%过错责任

依照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

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

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

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等法律规定

判决李某赔偿损失64.9万

张某夫妇赔偿损失4.3万

该判决已履行完毕

依法厘清过错责任定赔偿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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